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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政策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发布时间:2017-09-10 11:33:23 | 作者:转发 | 文章来源:网络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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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保障报
 
日前,辽宁省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优化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落实创业场地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并承诺来辽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待遇。
《意见》提出,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逐步实施“多证合一”,提供企业开户便利,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同时,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等建设,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再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周期。
《意见》还提出要扩大担保贷款适用范围,凡在辽宁省内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及以上的小微企业,均可享受辽宁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意见》提出将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为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创业提供场地、经费和指导服务;支持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
同时,《意见》强调要鼓励企业吸纳毕业生,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辽宁省将就业见习对象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此外,《意见》还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000元。继续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完善创业保障机制,按规定落实各项补贴和救助政策。(侯明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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