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播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7 10:19:18 | 作者:郑立元 | 文章来源:毕业生就业指导处 | 点击数:


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有关单位:na2环球体育HQ官网入口-国家骨干高职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1号)以及2011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做好2011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方案的制定
1.编制原则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是以毕业生所签订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和高校上报的建议就业方案为主要依据,在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照分级管理、以省为主的原则编制。
2.方案内容
(1)有自主接收权的中、省直及有关用人单位接收的毕业生,直接纳入就业方案;市属用人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所在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纳入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括号内注明接收单位名称。
(2)对回生源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列生源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3)以灵活等方式就业的毕业生:参加省级部门代理的,直接纳入就业方案;参加各市代理的,由所在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纳入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括号内注明代理单位名称。就业率据实统计。
3.编制方式
高校的就业方案编制采取审查制与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择审查制的高校,就业协议书和建议就业方案经辽宁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育厅毕业办”)审查合格后,纳入就业方案;选择备案制的高校须向省教育厅毕业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行完成就业方案编制和协议书鉴证工作,省教育厅毕业办只针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备案,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由省教育厅毕业办监督高校自行解决。
二、就业派遣有关政策及要求
4.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考取公务员、参军(材料齐全)外,依据当年招生时的规定就业,原则上不予改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5.师范类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且手续齐全的直接纳入就业方案,按就业方案进行派遣。在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原则上派遣到各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参加我省特岗计划的省内高校毕业生派至各市教育局,省外高校毕业生须到省教育厅毕业办重新换发就业报到手续。
6.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照公安系统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在公安系统就业,如在非公安系统或不回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纳入就业方案。
7.对残疾毕业生,各高校及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荐和帮助就业,确有困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由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结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要提供同意接收结业生的证明或在就业协议中注明同意接收该结业生,再办理有关就业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生在择业期内补考合格并取得毕业资格的,须持毕业证书及本人身份证,经学历认证审核通过后,按其毕业时间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9.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按照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志愿者服务期间,户口(已迁入学校)、档案可继续保留在毕业高校,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满后志愿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省教育厅毕业办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1/4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关闭窗口  
上一篇:返回列表